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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餘次偷拍搬進法庭,法官退回了整批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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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餘次偷拍搬進法庭,法官退回了整批畫面

先看一個畫面:臥室裡藏著一臺攝影機,全天候錄製,錄了不知多少個月。吳女士從這批影像裡整理出80多段「女性登門」的紀錄,連同離婚訴訟一起交進法院,想證明丈夫在婚姻裡先有過錯。一審結果近日經媒體報導後掛上熱榜:這批材料全部不收,理由是取證方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具備證據資格。詞條標題裡「構成侵權」四個字,指的還是她本人。吳女士已提起上訴,二審訂於11月下旬開庭。

80多段錄影,卡在哪一條線上

先攤開目前可查證的事實(來源:公開報導):

  • 吳女士在離婚訴訟中提交偷拍材料,內容為女性登門80餘次,目的在證明丈夫的婚姻過錯。
  • 攝影機隱蔽安裝在臥室,全天候錄製。
  • 一審法院認定此種取證方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材料不具備證據資格。
  • 吳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排定11月下旬開庭。

法院的依據並不神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06條寫明,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來源:公開法規)。民法典第1033條也把拍攝、窺視他人的私密空間與私密活動,劃進了禁止區。

多數人讀到這裡會卡住:那是我家、我的房間,看自己家也侵權?關鍵在畫面裡的第三批人。80多段影像裡不只有丈夫,還有那些登門的女性;臥室對她們而言同樣是私密空間,全天候的鏡頭把她們一併錄了進去。於是隱私的帳算到了持鏡頭的人頭上,出軌與侵權兩件事在法律上分別結算,互不抵銷。

至於當事人為什麼拚了命也要把過錯拍下來,條文裡有答案。按民法典,離婚時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一方,損害賠償的事由則寫著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再加一個概括的「有其他重大過錯」。過錯認定會實際影響離婚桌上的分配,這也是鏡頭被藏進臥室的動力。

統計圖卡呈現吳女士提交的80餘段女性登門偷拍錄影全數未獲法院採信的數量規模

留言區先分成兩派,教學短片趕著上架

詞條熱起來之後,討論幾乎立刻分成兩邊。一邊是直覺正義:「出軌的人沒事,裝監視器的人先侵權?」「在自己家裝攝影機也犯法?」另一邊搬出程序:「全天候錄臥室若可以被容忍,下一個被錄的就是任何人。」這些句式不是新面孔,每一次類似案件見報,它們都會自動歸位,和大跌之夜留言區先端出來的那碗麵屬於同一套集體反射。

配套內容隨之起量。影音平臺上,法律科普帳號趕著上架「抓出軌到底怎麼抓」的短片(來源:平臺影片),來源影片裡點名的替代方案包括要求對方書寫保證書;留言區常見的補充,還有儲存聊天紀錄、轉帳明細,以及取自公共場合的影像。這些做法在個案裡能不能成立,仍要回到法院的認定,但「別把鏡頭藏進臥室」這一句,幾乎出現在每一支影片的結尾。

搜尋頁下方的相關搜尋(來源:平臺數據)同樣說明了需求的規模:「老公出軌了妻子的聰明做法」「發現出軌錄影片的證據效力如何」,一整排同款問句掛在詞條底下。走進法院的是吳女士一個人,站在搜尋框前的顯然遠多於此。

清單圖卡列出社羣普法短片流傳的四種不藏鏡頭的蒐證作法,包含書寫保證書與儲存往來紀錄
實際效力仍視個案法院認定

抓姦這件事,早就被寫成了劇本

把鏡頭拉遠一點,「抓姦」在中文影視裡從來不缺市場。2008年的韓劇《妻子的誘惑》讓被推下海的原配換了張臉回來討債,湖南衛視2011年翻拍的《回家的誘惑》把它推上當年少見的收視高峯,洪世賢的臺詞至今仍在表情包裡流通。2020年的《夫妻的世界》開場,女主角從一根不屬於自己的長髮開始拼圖,觀眾跟著她一夜失眠。這類敘事給出的承諾始終相同:證據到手,正義就會到站。

引言圖卡重現一審法院以嚴重侵害他人權益與違背公序良俗為由,排除偷拍錄影證據資格的裁判理由

戲外的版本開張得更早。臺語把這件事叫抓猴,八點檔演了幾十年;報紙分類廣告與電臺時段裡,徵信社的「抓姦、跟監、蒐證」招牌也掛了幾十年。2020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即日失效之後,戰場全面移往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求償,蒐證手段是否合法,照樣是每個案子的核心爭點。到了短劇與直播的年代,原配堵門更成了固定橋段,收視喫的就是這一口情緒。

兩岸此刻的位置其實差不多。臺灣在2020年把通姦罪送進歷史,中國大陸的刑法裡從來沒有通姦罪這一項,只辦重婚與破壞軍婚。普通出軌在兩邊都交給民事戰場,蒐證的合法性於是成了唯一的關口。戲劇演到第九十集,鏡頭拍下什麼都能當鐵證;現實的法庭得先問一句,這捲帶子是怎麼來的。日常動作落在法條哪一側的邊界題,我們先前在打卡後在食堂摔跤的工傷認定也見過,民眾的直覺與法院畫的線,經常隔著一整段距離。

拍到與能用之間

案件的現況很單純:一審已判,吳女士上訴,11月下旬二審開庭。輿論的現況複雜得多,那臺攝影機已經拆了下來,它錄出的問題卻還在各個平臺播放。有人聽見背叛,有人聽見隱私,兩種聽法短期內不會有交集。

這則詞條倒是提前替很多人上了一課。攝影機越來越便宜、越藏越小的年代,拍到的畫面要走進法庭,得先證明自己取得的方式乾淨;至於把畫面貼上網洩憤,那已經是另一種侵權,帳只會更長。

11月下旬的庭期會給出法律上的下一句話。在那之前,問題可以先留給每個讀這則新聞的人:如果有一天懷疑走進了自己的家,你會先想到按下錄影鍵,還是先想到那條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