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被殺案”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自首


12月20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成都市郫都區27歲女子王紫雅在家門口被殺害案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圖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後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再次在上述小區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繫小區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鬥。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櫃上一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製止無果。打鬥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王某雅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後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衝突,持刀捅刺王某雅並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鑑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外,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就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案作了補充說明。

一、關於被告人梁某瀅行為定性的問題

被告人梁某瀅多次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本案中又無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門、吐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王某雅在母親提醒並電話通知保安到場的情況下開門質問,梁某瀅對此不滿,與王某雅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鬥。衝突中梁某瀅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梁某瀅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即便王某雅在此期間拿起擺件擊打對方,也係為避免受到對方傷害的自保行為,在當時情境下並無不當。梁某瀅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為不屬於針對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製止行為,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被告人梁某瀅不構成自首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案發後小區保安即撥打110電話報警,另一保安在梁某瀅離開現場回家途中全程跟隨直至民警到達,梁某瀅客觀上無法逃脫,且其歸案後否認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自首。對辯護人所提梁某瀅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三、關於被告人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問題

被告人梁某瀅所住小區多名住戶的證言和微信群聊天記錄、梁某瀅2024年1月至案發時的電話和微信記錄、2024年2月梁某瀅父親撥打120電話錄音均證實,梁某瀅作案前存在精神異常。 2023年8月因梁某瀅敲門滋擾其他住戶,雙方報警後民警的出警記錄證實,梁某瀅的行為異於常人,可能存在精神問題,民警要求其父母嚴格管理。王某雅母親案發當天與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案發後的證言反映,其也認為梁某瀅精神異常,提醒王某雅不要開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委託鑑定機構對梁某瀅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本案鑑定機構經法定機關審核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鑑定人員均取得法醫精神病執業資質,鑑定檢材來源於公安機關依法蒐集的證據材料,並經精神檢查、醫學輔助檢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鑑定意見。庭審時,法院通知了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鑑定意見當庭作出說明並接受詢問。該鑑定意見能夠證明梁某瀅在案發期間因患精神疾病,喪失部分辨認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應當予以採信。公訴機關與辯護人所提梁某瀅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依法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四、關於被告人梁某瀅量刑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執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案中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案發時梁某瀅處於精神疾病不全緩解期,對其行為缺乏適當的估計和預見,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體現了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惡性犯罪的依法嚴懲。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區紅光街道中航城小區內,27歲女子王紫雅在家門口被住在同小區的35歲女子梁某某持刀殺害。

起訴書稱:2024年6月9日13時許,梁某某攜帶刀具在該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至被害人住址,王某某通過母親通知小區物業安排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梁某某時,王某某打開房門質問梁某某,二人發生爭吵並發生抓扯、打鬥。

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部、面部、胸部等处捅刺10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65岁的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經鑑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違法行為評定為負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成都市檢察院認為,梁某某無故滋擾他人並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後,王紫雅的母親王女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希望媒體報導時使用她女兒的真實姓名,照片也不用打碼,讓大家記住她的女兒。

11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期間,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應承擔多少刑事責任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梁某某承認不認識被害人,並表示不想殺人,是因為受害人罵她。被害人家屬稱,梁某某在法庭上否認自己有精神病,稱其是正當防衛,也因此和她的辯護人發生分歧,庭審持續11個小時後,被告人梁某某當庭解除自己的辯護律師,法庭宣布休庭。在解除了辯護律師之後,相關部門為梁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並於12月16日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本次庭審也按她本人的意願為其作正當防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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