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新聞記者丁斯斯長沙報導
202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正式實施,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同步實施,我國增值稅制度迎來重大變革。
其中,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製定。”通俗地說,新政意味著支付環節成了稅收管理的新“關卡”。以後公司、單位向個人支付勞務費、講課費、諮詢費等款項時,在付錢的這個動作裡,自動增加了一個“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法定步驟。支付方(購買方)在完成交易的同時,也同步履行了法定的稅收協助義務。
專家怎麼說?
從“自行申報”到“源頭扣繳”的製度重構
全國稅務領軍人才、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曹越認為,這條新政實際上是稅收管理思路的一次重要轉變,從“自行申報”到“源頭扣繳”的製度重構,對咱們普通人和企業都有不小的影響。
新政出台前,比如李老師給某公司做了一場培訓,公司要給他支付課酬。李老師需要自己去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發票交給公司後,公司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再將款項支付給李老師。整個過程,對個人而言有些麻煩。
新政出台後,公司給李老師支付課酬時,直接在付款金額裡把該交的增值稅扣下來,替李老師交給稅務局。就像公司給員工發工資時代扣個稅一樣自然。李老師省事了,公司則多了一份責任。
對誰有影響?
便利納稅人與強化企業責任並行
“這一變化將對交易雙方及稅收秩序產生雙向影響。”曹越說道。
对自然人(收款方)而言,显著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以往,自然人可能因不熟悉流程、地域限制或税额较小而放弃开票,或因频繁提供劳务需多次提交材料,程序较为繁琐。新政将开票及缴税的程序性负担转移至支付单位,使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更为便捷。同时,自然人需注意,其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所得)与增值税的扣缴可能协同进行,综合税务成本需一并考量。
對支付單位(扣繳義務方)而言,新增了法定的合規管理責任與操作成本。單位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需要盡快適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的新要求,準確判斷交易性質(是否屬於應稅交易)、適用徵收率(如小規模納稅人通常適用3%,當前階段需關注稅收優惠)以及是否達到起徵點等。這要求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稅務管理、流程改造與人員培訓,以防範稅務風險。
曹越認為,長遠來看,有利於從源頭減少因自然人不開票導致的增值稅稅款流失,同時也能有效解決受票方(支付單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缺失的問題,有助於提升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和稅收數據的真實性。
需留心哪些“坑”?
新機制下的徵管挑戰
新政落地,曹越提醒有以下幾件事需特別注意:
1.身份冒用與虛開發票風險:支付方代扣代繳可能被非法利用,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虛構交易開票,用於虛增成本、違規稅前扣除,引發逃稅問題。這要求稅務部門需強化對異常扣繳行為的監控與票據核查。
2.扣繳準確性與爭議風險:支付方可能因對政策理解偏差(如對“應稅交易”判定、起徵點與免稅政策把握不准)導致錯誤扣繳或多扣少扣,易引發與自然人的糾紛。稅務部門需出台清晰的操作指引,並暢通爭議解決渠道。
3.政策銜接與公平風險:需關注新政與現有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起徵點優惠等政策的銜接(如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確保稅收優惠切實落地,避免因代扣代繳而增加實際稅負,保障稅收公平。
曹越認為,這項改革是稅收管理邁向精細化、現代化的重要一步。核心目標是讓守法的普通人更省心,讓市場交易更規範,同時通過技術和服務,管住該管的,避免誤傷。對於廣大企業和經常提供服務的個人來說,及時了解、適應這個新變化,很有必要。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