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六條複查複核處理決定標準與糾錯約束


第五十六條 複查、複核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出具信訪複查、複核意見書並送達信訪人:

(一)信訪處理意見、複查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維持;

(二)信訪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撤銷並責令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或者依職權直接變更。

對前款第二項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的,原處理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意見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

【解讀】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六條複查複核處理決定標準與糾錯約束 -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六條解讀:複查複核的“處理決定標準與糾錯約束規範”

一、條款定位:複查複核程序的“處理決定實體規則條款”

第五十六條是第六章“信訪程序類事項的辦理”第二節“複查和複核”的實體處理核心條款,承接第五十二條(複查啟動)、第五十三條(複核啟動)、第五十五條(複查複核時限與聽證),明確“複查複核機關如何對原處理意見/複查意見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其核心目標是“統一複查複核的處理標準,強化糾錯力度,防止錯誤意見延續”,通過“維持、撤銷並責令重作/直接變更”的雙軌處理模式,以及“禁止同一事實理由重複處理”的約束,實現“有錯必糾、依法定分”的救濟效果。

二、核心內涵:“兩類處理情形+糾錯約束”的三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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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分兩款,第一款規定複查複核的兩種處理決定類型(維持、撤銷並責令重作/直接變更),第二款規定撤銷並責令重作後的禁止性義務(原處理機關不得同一事實理由重複處理)。需結合《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複查複核處理決定)及公安實踐逐層解析:

(一)第一款:兩類處理決定的適用條件與操作規則

原文:“複查、複核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出具信訪複查、複核意見書並送達信訪人:(一)信訪處理意見、複查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維持;(二)信訪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撤銷並責令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或者依職權直接變更。”

核心邏輯:以“原意見是否合法合規”為唯一標準,將複查複核結論分為“維持”與“撤銷(含責令重作/直接變更)”兩類,實現“合法則維、違法則糾”的精準處理。

  1. 情形一:予以維持(原意見合法合規)
  2. 認定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需同時滿足:
  3. 事實認定合法:原處理/複查意見認定的事實有充分證據支撐(如監控、筆錄、第三方證言),無虛構、隱瞞或錯誤推定;
  4. 法律適用正確: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如《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或內部規範(如《戶籍窗口服務規範》)準確有效(未引用失效條款);
  5. 程序合規:原辦理程序符合第五十條(處理意見出具)、第五十二條(複查)、第五十三條(複核)等規定(如時限、告知、送達)。
  6. 操作要求:在《複查/複核意見書》中載明“維持理由”(如“原處理認定事實清楚、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作出‘不予支持’結論,程序合法”),並引用具體條款(如“依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7. 示例:原處理意見認定“信訪人投訴民警態度差無監控證據,不予支持”,複查機關核查後確認“事實清楚、引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十條正確”,故“予以維持”。
  8. 情形二:撤銷並責令重作或直接變更(原意見不合法合規)
  9. 認定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包括:
  10. 事實認定錯誤:原意見認定的事實無證據或證據矛盾(如“信訪人稱民警索賄,原處理未調取監控即認定‘無證據’”);
  11. 法律適用錯誤:引用失效法規(如“依據已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錯誤理解法條(如“將‘警告’升格為‘拘留’”);
  12. 程序違法:超期辦理(如普通程序超60日未辦結)、未告知救濟途徑(如未說明複查期限)。
  13. 處理方式(二選一)
  14. 撤銷並責令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補充調查”或“程序違法需糾正後重辦”的情形(如“原處理未聽取信訪人陳述,撤銷後責令30日內補充調查並重新處理”);
  15. “30日”時限:原處理機關需在收到《撤銷並責令重作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新處理(含調查、討論、出具新意見),超期未辦的按第四十條督辦;
  16. 依職權直接變更:適用於“事實清楚但法律適用錯誤或結論不當”的情形(如“原處理‘不予支持’,複查發現應‘予以支持’,直接變更為‘支持請求’”)。
  17. 操作要求:在意見書中載明“撤銷理由”(如“原處理未採納關鍵監控證據,事實認定錯誤”)、“處理方式選擇依據”(如“因事實不清,責令30日內重作”),並加蓋複查/複核機關公章。

(二)第二款:撤銷並責令重作的“禁止重複處理”約束

原文:“對前款第二項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的,原處理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意見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

核心邏輯:防止原處理機關“敷衍糾錯”,通過“禁止同一事實理由重複處理”倒逼其“實質性改正錯誤”。

  1. “同一事實和理由”的界定(結合第五十一條“重複信訪”認定):
  2. “同一事實”:重新處理時認定的核心事實與原處理完全一致(如原處理認定“2023年10月5日民警未出示證件”,重作時仍以該日期、行為為事實基礎,未補充新證據);
  3. “同一理由”:重作時適用的法律依據、邏輯推理與原處理完全一致(如原處理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為由“不予支持”,重作時仍以該法條為由維持原結論)。
  4. “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判斷標準
  5. “相同”:處理結論(如“不予支持”)、事實描述、理由依據與原意見完全一致;
  6. “基本相同”:結論一致,僅文字表述微調(如原意見“不予支持”,重作意見“不予認可”,核心意思未變)。
  7. 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後果:若原處理機關“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相同/基本相同意見”,複查/複核機關可再次撤銷並嚴肅追責(如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同時直接指定其他機關辦理(避免“內部循環糾錯”)。

三、辦理要求:“審查認定—決定作出—送達執行—監督追責”的操作規範

結合第五十六條及複查複核程序整體規則,具體流程如下:

1. 審查認定:“事實+法律+程序”三維審查

  • 事實審查:調閱原處理/複查卷宗,核對證據(如監控、筆錄)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矛盾;
  • 法律審查:對照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如《信訪工作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判斷引用是否正確;
  • 程序審查:核查原辦理是否超期(如第五十八條普通程序60日)、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如第五十條送達意見書)。

2. 決定作出:“維持/撤銷(責令重作/變更)”分類處理

  • 維持類:製作《信訪複查/複核意見書(維持)》,載明“原意見文號、維持理由、法律依據”;
  • 撤銷並責令重作類:製作《信訪複查/複核意見書(撤銷並責令重作)》,載明“撤銷理由、責令重作期限(30日)、禁止重複處理要求”;
  • 直接變更類:製作《信訪複查/複核意見書(變更)》,載明“原意見錯誤之處、變更後的結論及依據”。

3. 送達執行:“書面送達+系統留痕”

  • 送達方式:參照第五十條“送達執行”規則(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確保信訪人簽收或確認接收;
  • 系統錄入:將處理決定錄入“全國公安信訪信息系統”,標註“維持/撤銷/變更”類型、責令重作期限、禁止重複處理警示。

4. 監督追責:“責令重作跟蹤+重複處理查處”

  • 責令重作跟蹤:原處理機關重作期間,複查/複核機關通過系統監控進度,到期前3日提醒“逾期未辦將督辦”;
  • 重複處理查處:若發現原處理機關“同一事實理由重複處理”,複查/複核機關可發出《糾錯督辦函》,提請督察部門追責(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十條“玩忽職守”)。

四、法律意義:統一處理標準、強化糾錯剛性、終結錯誤循環

  1. 統一複查複核“尺子”:明確“合法則維、違法則糾”的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復”,提升救濟公信力;
  2. 強化“糾錯必徹底”:通過“撤銷並責令重作+禁止重複處理”,防止原機關“表面糾錯、實質不改”,確保信訪人權益實質化救濟;
  3. 銜接“層級監督”:複查/複核機關的“直接變更權”和“責令重作權”,體現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層級監督,倒逼規範執法;
  4. 終結“程序空轉”:禁止重複處理打破“撤銷—重作—再撤銷”的循環,節約行政資源,推動“案結事了”。

五、注意事項

  1. “其他有關規定”的範圍:包括公安機關內部規範性文件(如《信訪事項辦理規程》)、上級機關批複(如公安部指導意見),但不得與上位法衝突;
  2. “直接變更”的審慎適用:僅適用於“事實清楚、僅法律適用錯誤”的簡單情形,複雜事項(如事實不清)仍需“責令重作”;
  3. “30日重作期限”的剛性:原處理機關超期未重作的,複查/複核機關可直接作出變更決定(視為“無正當理由拖延”);
  4. “新事實理由”的例外:若原處理機關重作時補充新證據、新理由(如“發現新的監控錄像證明民警違規”),即使結論與原意見不同,也不構成“同一事實理由”;
  5. 與“訴訟仲裁”的銜接:若複查複核期間信訪事項已提起訴訟/仲裁且生效,複查/複核機關需以裁判結論為依據,不得作出矛盾決定。

總結

第五十六條通過“明確兩類處理決定標準(維持/撤銷並責令重作/變更)+ 禁止同一事實理由重複處理”,為複查複核機關提供了“實體處理操作手冊”,核心是“合法維持、違法必糾、糾則改透”。實踐中,公安機關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嚴格審查原意見,以“責令重作+禁止重複”確保糾錯實效,最終實現“信訪救濟精準化、執法錯誤零容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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