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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落進六歲男孩右眼,七個單位轉不出一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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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落進六歲男孩右眼,七個單位轉不出一個被告

2月16日晚間10時許,四川西昌星月湖公園入口西側的停車場擠滿看煙花的人。李女士一家四口從杭州到西昌過年,站在人羣靠後的位置,六歲的大兒子身高一米一幾,視線剛好卡在前面大人的肩膀之間。一枚煙花從遠處落下,砸在地上彈起,碎片濺進他的右眼。

當晚是除夕,這裡是西昌市政府公告的春節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點之一。接下來的半年,孩子做了四次手術,右眼只剩光感。8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逐一部門叩問責任歸屬,這件事以「連告誰都不清楚」的姿態重新回到公眾視野。

除夕夜:從看煙花到轉院單

孩子當場按著右眼大哭。西昌市人民醫院的CT報告顯示:右眼眶周圍軟組織腫脹並積氣,右眼球前方見斑片狀高密度影,提示異物可能(以上見醫院報告與公開報導)。李女士回憶,醫生翻了眼皮後說傷情太複雜,這裡處理不了,包上紗布,建議轉往有條件的醫院。

一家人連夜包車趕往成都,地圖顯示400多公裏。2月17日凌晨抵達華西醫院,卻被告知除夕夜只有一名值班醫生,眼科無人能清創,手術檯要排隊。她帶著兩個孩子,小的才三歲,只能當天買最早的航班回杭州。2月17日下午,孩子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接受第一次手術。

四次手術,與一輩子的眼藥水

之後半年,孩子總共做了四次羊膜移植手術,以羊膜組織修復眼表。浙二醫院的檢查報告寫著:右眼玻璃體混濁、角膜毛糙。李女士轉述醫生的說法:視力上不需要再考慮了,最多就是保眼球、保外觀。孩子目前右眼僅存光感,無法復明,但仍需終身治療,不然會惡化;他休學在家,每天點二十多次眼藥水,後續還有手術排著。

統計圖卡呈現男童右眼受傷後半年內總共接受四次羊膜移植手術

監控壞了,「沒有主辦單位」

事發當晚,李女士在醫院報警。因為慌亂中報錯位置,警方先去了體育公園,折返星月湖時現場人員已散盡。她得到的答覆是:找不到放煙花的人,而且事發地當天的監控壞了。西昌市12345的回覆與警方說法雷同,建議走訴訟。她的難處很直接:訴訟要有被告,「我們現在連告誰都不清楚,總得有個被告吧。」

紙面上的程序其實走過一輪(以下見官方書面回覆)。2月24日,她向西昌市信訪局反映,文廣旅局發出受理告知書;3月3日,該局書面回覆稱已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應急管理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與的專項工作組。期間,在文廣旅局呼籲下,當地一家慈善機構捐了3萬元。7月15日,文廣旅局第二次書面回覆:星月湖煙花活動主辦單位並非該局,該局無事故調查和賠償職責,建議與主辦方協商,協商不成走司法途徑。家屬追問主辦方是誰,電話裡的答案是:沒有主辦單位。

8月27日,電話打了一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把相關單位問了一遍,得到的回應連成一個圓(以下均見公開報導):

  • 星月湖公園管理方:停車場燃放點經報批手續臨時使用;被問到有沒有劃分觀看區和燃放區,先說「有」,隨後改口「那個應該沒有吧」。
  • 東城街道辦:涼山州政府官網轉發的資訊顯示,這處燃放點管理方為東城街道;街道辦先稱具體不清楚,請示領導後回覆「聯繫文廣旅局」。
  • 西昌市文廣旅局:執法大隊隊長稱不知道,輾轉之後表示「應該歸邛海瀘山管理局管」。
  • 邛海瀘山管理局:燃放點不歸該局管,查詢後回電稱「是星月湖那邊的運營公司在處理」。
  • 星月湖運營方:停車場當時只是煙花銷售點,燃放區是政府劃定的一塊荒地,「所有安全劃區都是公安負責」。
  • 東城派出所:請聯繫當日出警民警;記者撥通後剛表明身分,電話被掛斷。
  • 西昌市公安局:調查結果需當事人本人聯繫;李女士依建議致電,得到「往上面回饋」,此後無下文。

截至8月28日發稿,關於燃放點的審批主體、管理主體與安全保障義務,當地多個部門沒有給出明確答覆。

清單圖卡列出記者採訪時各單位互相指向的回應:公園管理方稱已報批、街道辦指向文廣旅局、文廣旅局指向邛海瀘山管理局、管理局指向星月湖運營方、運營方稱安全劃區由公安負責
2026年8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所得

同樣是面對公眾疑問的場面,高鐵候補把8歲孩子分到7車廂那次,12306至少給出「全程隨機分配」的解釋,爭議集中在規則本身合不合理;西昌這邊的難題更靠前一步,連「該由誰來解釋」都還沒有著落。

律師:把公告裡的名字列成被告

廣東廣和(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祝入壁對華商報大風新聞分析:政府劃定集中燃放點並公開公告,從安全管理、區域劃分到應急處置,都應該有一套明確的責任鏈;如果連哪個部門負責都說不清,說明權責劃分本身就有問題。針對「找不到被告」的困境,他建議把公告中載明的街道辦、可能負有管理職責的景區管理局等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普通公民查不清政府內部分工,到了法院,各部門必須舉證自己是否負有職責,「自己說『不歸我管』,在法庭上沒有當然的效力。」

引言圖卡呈現律師祝入壁的主張:政府劃定集中燃放點本身即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能以主辦單位不明為由讓傷者陷入維權困境

《民法典》第1198條對公共場所管理者與羣眾性活動組織者設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明文規定。換句話說,這類主張在法律上有現成的入口,眼前卡住的是被告的名字。

禁放三十年後,城市重新圈出燃放點

把鏡頭拉遠一點看,集中燃放點是個相對新鮮的配置。1993年北京率先立法禁放煙花爆竹,2005年改為限放;這幾年,「年味」的討論讓不少城市鬆綁,劃出集中燃放點,把散落各處的危險收攏到一處統一管理。政策的起點立意清楚,星月湖的難題在於:收攏之後的責任鏈,直到出了事才被拿出來檢驗。

家屬記得的那晚,燃放點沒有觀看區與燃放區之分,「一個公園加一個停車場,圈了一大片地方,沒有隔離」。對照專業煙花秀的標準做法,發射區與觀眾區隔離、由持證人員施放、保持安全半徑,兩種讓人羣看煙花的方式,平時看起來都是熱鬧,差別在出事的那一秒才攤開。

留言區先開了庭

這件事在知乎上被壓成一句提問:「到底誰該對此負責?」答案還沒有從任何一間辦公室走出來,留言區已經先分派過一輪責任:有人盯著監控為何恰好損壞,更多人追問公告上出現過的每一個名字。這種法庭先開在留言區的場面並不陌生,先前一則印度刑案掛上熱搜時,案發地在印度,法庭開在留言區的戲碼就演過一輪。差別在於,西昌這一案連缺席的被告都還沒有名字。

李女士的訴求有三項:查清前因後果、承擔賠償責任、追究有關部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截至8月底,無一有進展。她問過星月湖的安保是不是該負責,對方說跟他們沒有關係。「都沒有關係,那誰來管?」

下一個除夕夜,星月湖的停車場大概率還會圈出同一片荒地。到那晚,站在後排的孩子與點燃引信的人之間,會不會有一條看得見的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