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廣西南寧市邕寧區應急管理局發布《邕寧蒲廟佛山安得智聯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月14日上午6時29分許,南寧市邕寧區南寧弗迪電池有限公司廠區內部道路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名貨車司機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現場
本次事故發生的運輸線路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良信路18號南寧弗迪公司至廣東省肇慶市四會市大旺高新區龍湖大道小鵬汽車PACK二期庫房。佛山安得公司接到南寧弗迪公司該運輸線路的運輸委託後,由安得智聯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得智聯公司)分配給蕪湖安得公司運輸(佛山安得公司與蕪湖安得公司均系安得智聯公司的子公司)。實際由蕪湖安得公司委託陝西中遠公司運輸。
2025年1月13日,個人營運性質的貨車司機江某勝通過微信聯繫陝西中遠公司文員岳巧梅,詢問是否有南寧至廣東運輸線路的物流派單,並在微信接取本次事故發生運輸線路的派單。
事發經過
2025年1月14日凌晨,江某勝在貨台預約平台確認安全告知提交預約申請後,於5時28分許,駕駛湘J5B78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湘JL608挂號“奧崙牌”重型集裝箱半挂車進入南寧弗迪公司廠區內裝車;6時20分許,貨車已裝車完畢,此時停靠在南寧弗迪公司2#廠房東門內部道路,貨車左側路面放置有一排電池包,此時江某勝與南寧弗迪公司叉車司機鐘太喜在廠區辦公室內辦理貨運交接手續;6時28分許,江某勝走出辦公室來到貨車駕駛位車門處上車啟動貨車;6時29分許,鐘太喜發現江某勝未拿貨運交接單,打開辦公室窗口提醒無果後手持貨運交接單走到江某勝貨車前,江某勝打開車門下車拿取貨運交接單,此時貨車開始向左前方溜車;6時29分06秒,江某勝接過交接單,鐘太喜發現貨車前溜,口頭提醒江某勝後轉身離開,此時江某勝走向貨車車頭駕駛位車門處;6時29分18秒,江某勝被貨車擠壓至貨車左側放置的電池包。
事故發生後,鐘太喜聽到江某勝喊叫聲,回頭走到貨車正前方,發現江某勝不在駕駛位上,來到貨車左前方和右側查看情況後發現江某勝被擠壓在貨車與電池包之間,立即跑回辦公室呼救並通過電話向廠區安環、消防部報告情況,現場工作人員立即組織救援;廠區內等待裝車的物流司機張金濤接到鐘太喜呼救電話後,駕駛貨車來到事故現場,嘗試駕駛事故車輛倒車將江某勝救出但未成功。廠區接到報告後立即撥打120並派人趕赴現場,南寧弗迪公司消防部門工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救援;6時54分許,救護車到達現場,為方便醫護人員施救,南寧弗迪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叉車將事故現場的電池包搬離。經醫護人員現場檢查確認,認定江某勝已無生命體征。
事故原因
經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江某勝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臨時停車下車拿取貨運交接單時未拉手剎,存在安全隱患。由於貨車車頭朝向左前方,貨車前溜時與貨車左側放置的電池包形成夾角,使江某勝被貨車擠壓至電池包身亡,造成本次事故。
追責問責
據調查報告顯示,江某勝,安全意識淡薄,其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其啟動車輛後在2#廠房東門內部道路臨時停車,下車拿取貨運交接單時未拉手剎,使其駕駛貨車發生前溜;且在發現貨車溜車後仍走到貨車左側駕駛位車門處,導致其被貨車與電池包擠壓身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佛山安得公司作為承運方將物流業務轉包陝西中遠公司,對陝西中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交由屬地交通局對佛山安得公司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事故調查組。
陝西中遠公司作為派單單位,對接單司機江某勝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建議交由屬地交通局對陝西中遠公司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事故調查組。
南寧弗迪公司對本廠區內第三方作業人員安全提醒不全面。建議由南寧市邕寧區應急管理局對南寧弗迪公司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事故調查組。
來源:邕寧區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