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迷局:雙方在車內有親密行為,女方收取30萬元後多次改口稱“自願”,法院一審認定強姦罪成立


從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裡,王明(化名)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堅稱與女方系雙方自願在車內發生性關係。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前,涉案兩人在車輛後排曾有互相摟抱、親吻及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此外,被害人劉麗(化名)報警稱被強姦,但在收取王明母親30萬元並簽署諒解書後,先後5次向警方稱其係自願與王明發生性關係,後又再次改口稱其非自願,稱此前誤認為「諒解」等同「自願」。

涉案車輛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王明仍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王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王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審判決後,王明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3月30日,本案二審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網友線下見面,案發前曾有親密​​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王明1995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某公司職工。據王明介紹,他與劉麗於2024年10月在網路上相識,雙方均係單身,後互相添加好友開始聊天。 2025年1月26日,王明從外地返回承德老家過年,雙方約定當晚第一次見面。當晚9點多,王明駕車接上劉麗,然後把車停在停車場聊天。

判決書內容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上述兩人抵達停車場後,坐到車輛後排互相聊天、摟抱、親吻,被害人同意給被告進行口部親密行為。兩人下車在停車場附近的藥局購買保險套,被告提出與被害人到附近預定的飯店,被害人未同意。兩人回到車上共同坐到後排互相擁抱、親吻,被害人再次為被告人口部親密行為一次。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被告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後被害人撥打報警電話報警。同時查明,被害人接受被告家屬賠償,並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涉案車輛後排

據王明在法庭上陳述,兩人採用女方背對方式發生性關係後,因為避孕套問題起了爭執,對方才突然暴怒,兩人開始互相撕扯,自己遭到對方掐脖、打臉、掐下體等傷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擋對方的行為,並沒有故意傷害對方。衝突結束後,劉麗在車內撥打電話報警稱遭強暴。

另據劉麗陳述,事發當晚,她明確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王明叫我去旅館的時候,我都說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發生性關係,他去買保險套的時候,我告訴他買了也沒用」「在車上的王明要和我發生性關係時,我也說了我不想,你別這樣,我是你拒絕這樣,我是你拒絕這樣,我是你拒絕這樣,我是你不這樣,當時是你拒絕這樣,我是你拒絕這樣,我就拒絕的」。劉麗還表示,在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請求後,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臉兩巴掌,還對其進行辱罵,然後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我有傷,我的雙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有劃傷、小腿有淤青,是我反抗時,他給我造成的。他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傷,是我反抗時用手撓的。”

拘留通知書

新黃河記者從承德市雙橋區檢察院起訴書中獲悉,就在劉麗報警的次日,王明即以涉嫌強姦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刑拘,同年2月10日,經雙橋區檢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執行逮捕。

簽署諒解書後,女方曾5次改口稱其係自願

據王明母親陳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劉麗支付30萬元現金後,對方簽署了刑事諒解書。 「我聽說如果對方對王明進行諒解,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轉成取保候審。然後我就多次去劉麗家裡找她及其家屬,賠禮道歉請求諒解。最後劉麗願意諒解,我也願意拿出30萬元作為給她的補償,劉麗當天就給我出了諒解書。」

刑事諒解書

記者註意到,在一審判決書的被害人陳述部分中,劉麗先後共做了11次筆錄。其中,前4次陳述皆表示「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王明仍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此後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陳述中,劉麗均聲稱和王明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

在上述5次陳述中,劉麗表示,她事後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明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而諒解王明的原因是因為「和對方見面後感覺都不錯,想向情侶方向發展,後來了解到強姦罪的處罰,不想讓他受到這麼大的處罰」「當時報警說自己被強姦是當時情緒比較激動,我很重和明王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发生争吵”。

此外,在劉麗6月14日的陳述中,劉麗稱在和王明發生性關係之前,對方沒有毆打、威脅、恐嚇過她,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衝突出現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之中及之後。而在7月21日的陳述中,劉麗又稱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衝突出現在發生性關係之後。

同年7月24日,劉麗的陳述再次發生根本性改變,表示「發生性關係係其自願情況不屬實」。劉麗稱,她先前之所以稱與王明發生性關係係其自願,原因是王明家屬找到她,請求她對王明進行諒解。 「我當時也是覺得我諒解王明了,也算是自願的了,所以我在之後去公安機關做筆錄就說我是自願的了,我現在知道諒解了和自願是兩回事,我也不想讓事情再這樣錯誤地發展下去」。 7月30日,劉麗在陳述中再次表示先前報警稱被王明強姦情況屬實。

一審認定強姦罪“判三緩四”,二審尚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王明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劉麗發生了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暴罪。被告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的認為被告無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所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王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內容

針對此案,王明辯護律師指出,鑑於被害人前後陳述互相矛盾,對本案關鍵定性「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這一重要事實陳述完全相反,本著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姦罪的定案依據。此外,從卷宗照片看雙方各自有傷,但結合案發起因,傷情或系雙方發生性關係之後產生,不能就此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暴力強姦行為。

5月14日,記者從王明處獲悉,一審判決後,王明不服提出上訴,該案二審已於3月30日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來源:新黃河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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