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萬多買的連動雲下線“觀致5”,深夜莫名被拖走,數十名車主陷維權困局


近日,陝西榆林定邊張師傅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求助,他從中間商手中購置的原聯動雲共享下線觀致5,一直正常使用,卻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前提下被第三方私自拖走,當地同車型被拖走車輛已達數十輛,多位車主蒙受損失。

車主:花錢買車卻拿租賃協議,車輛一夜憑空消失

據張師傅介紹,2023年11月,他以全款28000元現金從車商手中購入一台牌照為甘AS****的觀致5轎車。 “是朋友介紹的。當時也糊塗,連合同都沒簽。”張師傅解釋,“對方稱車況良好,是以前聯動雲共享汽車的下線車。雖不能過戶,但正常使用沒有任何問題。”

圖為車主的車輛照片

無獨有偶,定邊車主王女士向記者出示了《汽車租賃合約》,同樣為觀致5車型,花費21000元,合約租期約定至2043年,租期20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車商系個人。王女士介紹,當時車商稱,「長租等同於買斷產權,和買車沒區別,只是不能過戶。正常開沒任何問題。」多名車主表示,購車時被告知車輛為聯動雲淘汰的下線車,手續穩妥、可常年上路。

汽車租賃合約

自2025年5月起,當地陸續出現同款聯動雲平台觀致5車輛被拖走的情況,均未事先告知車主。截至目前,根據這些車主統計,已有40多輛車被拖走不知去向。

維權遇阻:報案不予立案、賣方失聯

張師傅的車被拖走後,原本停車的地方被壓著一張紙條,上面寫明為取回車輛告知函,“抵押(租賃)協議車輛已嚴重違約,為維護我司合法權益,現將抵押(租賃)車輛拖回,後續並交由法院處置!拖車過程已向車輛上封或客戶報案登記,報案情屬

取回車輛告知函

「紙條上留了電話,拖車人員自稱受深圳聯動雲相關方指派回收車輛。」張師傅說。 6月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撥打該電話,無人接聽。

車輛莫名被拖後,多名車主先後前往轄區刑警大隊報案,但警方普遍以雙方存在交易糾紛,屬於民事範疇為由不予刑事立案,“警方建議我們聯繫最初的車商。”張師傅說,“可這都過去好幾年了,車商早就聯繫不上了。”

車主們坦言,兩萬餘元是一般工薪家庭的積蓄,如今錢車兩空,投訴無門、求助無路,他們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聯動雲企業現況:母公司暴雷,企業失信纏身、靠變賣抵押車輛回籠資金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梳理工商及行業公開資訊獲悉,深圳前海聯動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隸屬於寶能集團,巔峰時期是國內頭部共享汽車運營企業,全國投放十餘萬台觀致3、觀致5共享汽車。自寶能集團資金鏈斷裂爆雷後,連動雲經營全面崩盤。

該公司目前營運停滯,全國共享汽車業務大面積關停,線上租車APP停運、線下門市陸續撤店,海量用戶租車押金無法退還,常年被消費者投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多條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名單,累計上千條被執行案件,巨額股權遭到司法凍結,深陷債權債務泥潭。

據媒體報道,為償還巨額債務,連動雲大批量將名下抵押在金融機構的觀致下線車,以2萬至3萬元低價批量打包處置給各地中間商。車輛產權登記在連動雲或其關聯子公司名下、全部附帶抵押,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中間商刻意隱瞞車輛抵押、權屬瑕疵,拆分簽署購車/超長租賃陰陽合同,將車輛使用權轉手賣給普通消費者;聯動雲及債權方依托車輛內置GPS定位系統,在資金緊缺後跨區域、無通知批量私自拖車抵債,由此催生大範圍車主維權事件。

律師:私自強行拖走涉案車輛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連動雲相關方未經司法裁定、未經車主許可,私自強行拖走涉案車輛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公民合法的佔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侵奪。同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明確,抵押權實現僅能透過協商處置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拍賣、變賣,法律並未賦予債權人私自強行扣車、拖車的權利。即便相關債權協議中有私自收車的約定,也因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加重相對方責任,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屬於無效格式條款。綜上,涉案車輛處置僅可透過訴訟判決、法院強制執行的合法方式完成,個人及企業無權私力強制收車。

趙良善解釋,本次購車、租車車主雖未取得車輛所有權,但基於與車商簽訂的買賣、租賃合同,依法取得車輛合法佔有權,該權利受法律優先保護。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佔有他人動產的,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物。車主可向私自拖車的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返還車輛、賠償車內財物損毀及使用損失;同時,車商在交易中隱瞞車輛權屬瑕疵、無法過戶、存在被收回的重大風險,未盡如實告知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車主可依據《民法典》合約編相關規定,起訴車商解除合約、退還全部款項,並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

趙良善指出,公安機關以民事經濟糾紛為由不予刑事、治安立案,符合經濟案件辦理中區分民事糾紛與治安案件、刑事犯罪的司法原則。但本案屬於涉眾型、財產權益被私力侵害的特殊情形,並非純粹契約糾紛。根據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履職規範,面對群眾財產遭受不明第三人惡意侵占、財物去向不明的警情,公安機關即便不予刑事立案,也應依法協助當事人核查拖車主體身分、調取路面軌跡、固定案件證據,輔助群眾鎖定侵權​​方。受害車主可集體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續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督促公安依法履職。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謝濤編輯李婧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大風新聞專線029-8888 0000)

分享你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