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生被老人索賠22萬”,家長最新回應:對方已撤訴,不希望再佔用公共資源


據媒體報道,近日,福建一位老太太騎自行車轉彎時摔倒,兩名路過的​​國中生騎電動車看見後,主動停車幫扶,卻被交警判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後,老人自稱是因受到驚嚇而摔倒,向駕駛電動車的女孩和她的監護人索賠22萬元,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2月21日,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記者聯絡上事件中的女孩母親鄭女士。

她表示,目前事情已經妥善處理,原告方已撤訴。先前發布的社群媒體相關內容也已刪除,不希望再佔用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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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國中生扶老人被索賠22萬」:女孩未明顯減速、未讓直行,違反路權原則,擔責有據

近日,福建一位老太太騎自行車轉彎時摔倒,兩名路過的​​國中生騎電動車看見後,主動停車幫扶,卻被交警判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後,老人自稱是因受到驚嚇而摔倒,向駕駛電動車的女孩和她的監護人索賠22萬元,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針對這起事故,《都市現場》專欄特邀擁有26年從警經歷、曾任職公安局辦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長、交警中隊長,退休後執業7年的律師-江西安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曉東進行分析。

陳曉東律師現場分析案情

陳律師在仔細觀看事故影片後指出,影片中涉及三方:一輛白色小轎車、一位騎自行車的老人,以及兩名騎電​​動車的女孩。老人的騎行過程中有兩次避讓行為:第一次是為避讓白色小轎車,第二次則是為避讓兩名女孩所騎的電動車,隨後老人摔倒。

老人避讓白色小轎車

陳律師認為事故的處理認定應基於兩個原則:

一是危險原則。 陳律師分析,第一次避讓中,白色轎車與老人並無接觸,老人已完成避讓並恢復正常騎乘。第二次避讓則是因為兩名女孩所騎電動車從十字路口出現,擋住了老人的前進方向,老人若不左轉避讓便會發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險的直接原因並非第一次避讓,而是第二次避讓。騎電動車的女孩與老人因避讓而摔倒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危險產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當然,老人在此次險情中操作不當、避讓失誤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老人試圖避讓電動車後摔倒

二是路權原則。 車輛與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女孩騎電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基於路權原則,騎電動車的女孩在事發時負有三大義務:

觀察義務:進入十字路口時,應充分觀察左右路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減速義務:從影片看,女孩通過路口時未明顯減速,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

讓行義務:根據「轉彎讓直行」的通行規則,當時騎電動車的女孩正在左轉彎,而老人騎自行車為直行,因此女孩應讓老人先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條例中關於「轉彎讓直行」的條文主要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在沒有方向指示號誌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號誌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陳律師認為,這些條款明確了在不同路況下,轉彎車輛對直行車輛的讓行義務,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與秩序。這些,都要求騎行電動車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在這起事故中,騎電動車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權規定及相關安全義務,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新聞多一點

國中生扶老人被索賠22萬是否合理?

針對此案的核心爭議點,陳律師也進行了詳解:

焦點一:22萬元賠償金如何計算?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針對索賠金額,陳律師指出,22萬元的具體構成需依據原告方提供的損失證據來判定。如果老人在事故中受傷並構成傷殘(例如十級或九級),那麼該金額可能包含了醫療費、護理費、殘障賠償金等所有法定賠償項目。賠償是否合理,最終需由法庭根據證據進行審查裁量,並非索賠方單方面主張即可成立。

陳律師指出,22萬元的具體構成需依據原告方提供的損失證據來判定

關於責任劃分,陳律師解釋,交警所發出的事故認定書判定的是責任性質(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而非直接的賠償份額。在司法實務中,被判定為次要責任的一方,其所承擔的民事賠償比例通常最高不超過40%,具體比例可能為10%、20%或30%不等,需在法院綜合各方證據後,最終判決裁定。

焦點二:「扶」的行為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在此事件中,「該不該扶持」再次成為道德與法律交織的議題。陳曉東律師對此進行了明確區分:在本案中,騎電動車的女孩被認定為次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發生事故後,當事人負有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警等法定義務。因此,其下車幫助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履行其作為事故參與者的法定紓困義務

兩位國中生對老太太進行了攙扶

焦點三:未戴安全帽等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定責?

有網友指出,涉事學生騎乘電動車時未戴安全帽。陳律師明確表示,未配戴安全帽屬於交通安全違規行為,應單獨依法處理。但該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不影響交警對事故本身的責任認定。

案件反思:善行值得呵護,規則更需遵守 陳律師表示,兩名學生在事發後主動停車幫扶的善意初衷值得肯定,社會不應因此個案而對助人行為產生疑慮和冷漠。同時,本案也暴露出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的盲點。

藉此案例,警方及法律人士提醒民眾,尤其是青少年:

遵守路權規則:通過路口時務必減速觀察,嚴格遵守「轉彎讓直行」等基本通行規則。

做好安全防護:騎乘電動車必須正確配戴安全頭盔,這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加強普法教育:家庭、學校與社會應共同加強交通安全與法律常識教育,引導青少年在遵守法律、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弘揚善舉。

據悉,該案將於2月26日在福建當地法院開庭審理,《都會現場》也將持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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