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2026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李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發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短語類商標顯著性判斷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案例2 芯片發明專利侵權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芯某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3 翻新交換機再售商標侵權案——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4 內外串通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刑事案——張某等十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5 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6 爬取網絡平台數據不正當競爭案——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浙江慢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7 假冒註冊商標民刑銜接案——鄧某某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案例8 “網絡黑嘴”商業詆毀案——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於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9 網售盜版電子書著作權侵權案——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10 反覆惡意註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廣州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1
短語類商標顯著性判斷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200號
【基本案情】
【法庭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喬治勛爵的悲劇”的文字組合併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詞語或詞彙,其構成、含義、呼叫具有一定獨特性,構成元素並非香水行業常見或慣用的標誌,整體具有識別特徵。並且,“喬治勛爵的悲劇”作為商標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與該商品相關的宣傳用語或描述性詞語,也與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點沒有關聯。從相關行業的商標註冊情況來看,已經有不少與此風格類似的商標被核准註冊。根據在案證據,相關公眾已將“喬治勛爵的悲劇”用於指代特定款香水,易於將其視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誌。可見,“喬治勛爵的悲劇”商標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固有顯著特徵。故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短語類商標顯著特徵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短語類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準確把握了顯著特徵的法律本質及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平衡了經營主體的註冊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為品牌培育留出空間,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案例2
芯片發明專利侵權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芯某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903號
【基本案情】
成都芯某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某公司)系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主張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某公司)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電源管理芯片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茂某公司及相關銷售商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電路模塊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構成等同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判決茂某公司及相關銷售商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120萬元。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庭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解釋涉及邏輯電路的電學領域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重點理解各技術特徵之間的邏輯連接關係、信號流向與控制時序,避免將技術特徵從其所處的邏輯鏈條中割裂出來解讀。本案中,理解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應當立足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從權利要求整體技術方案出發,結合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和權利要求的撰寫特點,進行綜合理解。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電路模塊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脈衝信號生成特徵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二者既不構成相同特徵亦不構成等同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備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芯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芯片技術的發明專利侵權糾紛。電源管理芯片是電子設備電能供應的心臟,對新能源汽車、儲能及工業領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判決釐清了相關領域專利權利要求解釋和等同侵權判斷的考量因素,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樣本,是確保公共利益與激勵創新兼得的有益探索。
案例3
翻新交換機再售商標侵權案——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31466號
【基本案情】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涉“刑民交叉”的商標侵權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在同一侵權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後,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民事侵權的,可以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傳遞了嚴厲打擊嚴重侵權行為的司法導向。本案判決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節,考慮刑事判決的罰金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
案例4
內外串通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刑事案——張某等十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滬03刑初67號
【基本案情】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前沿技術商業秘密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準確把握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為定性、許可使用費的認定標準等問題,嚴厲打擊離職員工以不正當方式攫取他人創新成果的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格保護科技創新成果的堅定決心。
案例5
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05民終1693號
【基本案情】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追某公司)及二者關聯公司屬於同業經營者。科某公司與追某公司曾經因為僱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並就聘用員工事宜達成過《和解協議》,約定了“雙方均不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聘用對方在職、離職後未滿半年及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等內容。此後,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門負責人、技術高管等離職員工二十餘人,並為這些員工規避競業限制義務提供應對措施。科某公司主張該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發佈道歉聲明並賠償損失2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惡意“挖角”行為本質是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方式,換取自身短期發展收益,最終必將嚴重擾亂創新秩序。本案判決依法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旗幟鮮明地為誠信經營者撐腰,有力遏制了惡意“挖角”等無序競爭行為,引導經營者回歸技術創新、品質提升的良性競爭軌道,為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生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
爬取網絡平台數據不正當競爭案——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浙江慢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浙02民初562號
【基本案情】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商業數據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體現了數據權益分層保護的思路。針對公開數據與非公開數據,商業數據與個人信息等不同數據類型,本案判決劃分不同層級、明確數據獲取與使用的法律邊界,既防止數據壟斷,又遏制惡意抓取與不當利用行為,兼顧數據要素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數字經濟法治需求、護航創新發展的生動體現。
案例7
假冒註冊商標民刑銜接案——鄧某某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25)魯0323刑初24號
【基本案情】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被訴侵權人李某提供的進貨清單等材料顯示侵權商品來自鄧某某,鄧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成功偵破鄧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經查,鄧某某自2016年至2024年間,未經福建南平南某電池有限公司許可,從他人處購買光身電池、印有假冒商標的紙卡、電池外皮等包裝物,組裝假冒電池後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鄧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鄧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賠償福建南平南某電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取得了諒解。
【法庭結果】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鄧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鄧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鄧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鄧某某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單位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鄧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同時判決銷毀侵權產品。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綜合審判機制改革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線索後及時移送,最終追究了侵權源頭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效整合了民事維權與刑事追責,徹底斬斷了制假售假的利益鏈條,顯著提升了懲治與預防的良好效果。
案例8
“網絡黑嘴”商業詆毀案——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於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豫10知民初38號
【基本案情】
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胖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秉持“不滿意就退貨”“用真品換真心”的經營理念,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得到消費者認可。於某某系胖某公司創始人、法定代表人。2025年3月起,柴某某藉助溫某某實名註冊的賬號“柴某懟”,在多個網絡社交媒體平台上不斷發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產品質量、企業商譽以及於某某個人名譽的視頻,對胖某公司及於某某進行惡意抹黑詆毀,並藉機吸粉引流帶貨,為其關聯企業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市某珠寶有限公司營造競爭優勢。胖某公司、於某某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侵害其名譽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刪除侵權視頻,書面致歉並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內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0萬元。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規制網絡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依法嚴懲“網絡黑嘴”造謠炒作牟利的商業詆毀行為,明確了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的行為邊界,對於提振企業家發展信心、凈化網絡生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9
網售盜版電子書著作權侵權案——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7知民終25號
【基本案情】
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圖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粟某某在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息公司)運營的某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新某書城”店鋪。某出版公司多次向某信息公司發送《律師函》,指明其電子商務平台上所有銷售的該公司出版圖書的電子書均為盜版,要求其採取封店等措施,並附涉案電子書的名稱。但粟某某經營的店鋪中仍有涉案圖書的盜版電子書在販售。某出版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粟某某立即停止銷售涉案電子書,粟某某、某信息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一審立案後,某信息公司對涉案商品鏈接予以禁售。一審法院判決粟某某賠償某出版公司經濟損失及支付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某信息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庭結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信息公司明知平台內經營者銷售電子書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及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也制定了相應資質要求規定,卻未落實監管義務,既未設置電子出版物或電子書等經營類目,也未在商家幫助中心網頁提示資質要求,未對平台內經營者銷售電子書的行為進行正確引導與規範;入駐時未審核資質即允許經營;入駐後未履行核驗更新、動態監測義務。而且,在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其送達《律師函》後,某信息公司仍未採取必要措施,故應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盜版電子書的典型案例。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且未採取必要措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強調了平台主體責任應當進一步壓實,平台內部管理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推動平台治理水平不斷提升。
案例10
反覆惡意註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廣州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5)粵73民終656號
【基本案情】
【法庭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持續、反覆惡意註冊商標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已有在先判決認定構成商標惡意註冊、仍反覆大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並追究參與申請註冊商標鏈條的代理機構責任,有助於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