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楊先生(化姓)花了14,000餘元買的手機,因係統相容問題想退貨,然而商家卻以「已啟動」為由一口回絕。
當時,楊先生在某電商平台看中了這款手機,下單前他還特意留意到,商品頁面明確標註「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沒想到新手機到手後,一試用卻發現,手機系統與他日常使用的軟體有相容性問題,影響了正常使用,楊先生心裡直呼「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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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還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時效內,他趕緊透過平台提交了退貨退款申請。但商家的回覆卻讓他傻了眼:「手機已經啟動使用,不能退。」雙方多次溝通都沒能達成一致,矛盾愈演愈烈,楊先生一氣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院。
商家堅稱,手機一旦被激活,就等於被使用過,價值會大打折扣,所以不應該適用無理由退貨。
而楊先生則反駁,商家在頁面上明明承諾了“七天無理由退貨”,也並沒有對“激活後不能退”做出醒目提示,更沒有要求他確認這一條款,商家理應履行承諾。
為了實質化解糾紛,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耐心釋法明理。
一方面,法官向商家說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手机虽然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作出显著提示,并经过消费者确认。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消費者,行使退貨權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正常的開機調試不算損壞商品。這有助於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權。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楊先生退還手機,商家全額退還14,000餘元貨款。
法官藉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網路購物越來越普及,「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保障消費公平、平衡交易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支撐。
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门槛。消费者也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